为了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,保护人民身体健康。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和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发布《严厉打击制售、使用“瘦肉精”等违禁化合物行为的通告》。
通告要求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制售、使用“瘦肉精”等违禁化合物,饲料、兽药生产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,严禁违法添加“瘦肉精”。市郊畜牧养殖场应当使用安全、合格的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,养殖企业要建立活畜出栏无“瘦肉精”承诺制度;活畜收购贩运企业要守法经营,建立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和公开承诺制度,严禁兜售“瘦肉精”和收购贩运“瘦肉精”检测不合格活畜。
通告要求,畜禽屠宰厂应当对屠宰的畜禽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,对检测结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,不合格畜产品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。另外,对生产、经营含“瘦肉精”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的企业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、经营,没收违法生产、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在5月31日前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上缴“瘦肉精”的养殖场(户)及其他人员免于处罚。对举报制售、使用“瘦肉精”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符合条件的将给予100-50000元奖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