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人大常委会:突出社会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  11-02-17     视频长度:

您当前的位置 :青岛网络电视台 > 栏目 > 青岛新闻 正文
  

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,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,积极探索提高立法质量。突出社会领域立法,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,为我市大力实施“环湾保护、拥湾发展”战略、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。一年来,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,针对立法项目开展背景分析研究,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建议,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、青岛城市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展开立法工作,把社会领域立法作为重点,全年共制定了《青岛市旅游条例》、《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》、《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》、《青岛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、《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》、《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》等7件地方性法规。特别是刚刚通过的《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》,作为我国第一部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性法规,对保证我市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,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。

同时,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举,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我市实际,对2008年1月1日以前颁布施行的现行有效的7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,废止了《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等8件法规,修改了《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》等25件法规。

为进一步优化立法服务环境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,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,坚持公布法规草案、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等科学立法措施,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。在确立今年立法项目时,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建议,确定的7个立法完成项目中,有3个来自专家和群众的建议。

分享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