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市出台《意见》提升孤儿保障水平  11-01-31     视频长度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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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我市出台《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这是目前全国孤儿养育标准最高、保障面最广的规范性文件。

《意见》从强化孤儿养育保障、加强孤儿医疗保障、落实孤儿教育保障、完善孤儿就业保障、提升福利机构保障、健全组织领导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。

根据《意见》,从2011年1月1号起,全市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(含伙食费、服装被褥费、日常用品费、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,不含大病救助费)。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(含低保金)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(含低保金);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(含低保金)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(含低保金)。按照动态管理原则,孤儿被依法收养的、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、孤儿就业的,停止政府保障。

《意见》要求,把机构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,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,由市财政保障。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,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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