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我市出台《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从2011年1月1日起,全面提高城乡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。
根据《意见》,全市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,包含伙食费、服装被褥费、日常用品费、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,不含大病救助费。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;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。按照动态管理原则,孤儿被依法收养的、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、孤儿就业的,停止政府保障。
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,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,每人每年4000元。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,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;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