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回来。要说“杀人偿命”,这在中国人眼里是最朴素的正义观了。我们平常看古装电视剧,死刑犯在行刑前还有个游街的过程,被扔烂菜叶、臭鸡蛋,最后拉到菜市口,当众砍头,这一套走下来,才算完整的审判。但是在法治社会,这套显然就说不通了。前不久,广东汕尾、陆丰两级法院联合在东海镇体育广场召开了一次宣判大会,对杀人、抢劫、涉毒的12名犯罪分子公开宣判,其中有10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。那公开宣判什么样呢?我还真没找到图片,不过在半年前,陆丰就搞过一次类似的公判大会了,大概六月份左右,是有现场图片的。我们可以看一下,现场真的是人山人海。
死刑犯的家属,哭成一片。剩下的大多数,都是来看热闹的旁观者。这也是“公判大会”的用意所在,把被告人押赴到公共空间,在大家的围观下进行宣判。罪犯本身犯了法,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,这本身没什么好说的。但是在本应该受到的惩罚之外,又加上了示众的“羞辱刑”,这个合适吗?其实类似的羞辱形式,出过很多新闻了,在超市偷东西,小偷被挂牌儿游街;女子偷东西被抓,胸前被挂“我是小偷”示众,这些典型案例里,都是普通的老百姓实在恨得压根儿直痒痒,为了泄愤而动用私刑。对于这样的行为,司法机关的态度很统一,说你们属于侵犯了小偷的人格权等基本人权,如果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是要追究责任的。换句话说,普通人给小偷强加“羞辱刑”是违法的,那么明知道违法的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又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,给死刑犯进行公开审判?都会说,人权,是每一个人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,不论是被告人,还是犯罪分子,都应该享有人权。可为什么说起来一套、做起来又是另外一套呢?这好像不仅仅是对死刑犯的羞辱,也是对法治精神本身的侮辱吧?我们是看热闹的,看热闹的人都不嫌事儿大,反正是热闹。可执法者,不能成为制作热闹的人吧?
很多人觉得,所谓的公开审判,是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,来换取更大的社会效果。在惩治一小批的同时,警示一大批、教育一大批,说得再明白点儿就是:震慑民众,进行普法宣传。可我们想想,依法治国、普法宣传已经进行多少年了?如果到现在、还要靠戕害人权来普法教育,那只能说明普法本身就是非常失败的。我想这帮人可能存在某种误解,司法审判公开透明,不意味着要复古、要游街示众,不意味着要把法庭搬到体育场、把审判搞成运动会。这不会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,反倒会造成一系列负面的影响。被判死刑的人,死者已矣,生者怎么办?他们的家人、朋友是无辜的,为什么要拉着他们在公共空间接受围观者异样、批判的目光?除去死刑犯,还有罪不至死尚待改造的犯人,这样的宣判方式你让他们如何再重新融入社会?法律的终极目的到底是治病救人,还是要致人于死地?
我到网上搜了搜,除了广东陆丰这个比较有名的宣判大会以外,其他地方还真没见着有。所以我只能把这种方式理解为一种地方特色了。至于这个地方特色是为了“普法”,还是为了“政绩”,我也不好妄自揣测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,公判大会有违“公正法治”的理念,法治要向前,破除这样的陋习就势在必行。